{{ $t('FEZ002') }} 總務處|
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有關「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2點規定修正。
說明:
一、依據本縣111年1月21日屏府社障字第11103269500號函辦理。
二、旨揭原則業經內政部110年12月30日台內營字第1100819199號令修正發布,相關修正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reurl.cc/veWG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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