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蔣辰平
{{ $t('FEZ002') }} 特教中心|
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員(下稱助理員)
說明:
一、依據本縣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辦理。
二、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員之工作職責:
(一)教師助理員: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三、教師必須以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所評估之特殊需求,督導教師助理員提供相關支持服務。本案補助經費應運用於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生活自理輔導與特殊教育需求,而非教師教學工作。
四、助理員申請條件:
(一)教師助理員: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具中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得申請教師助理員。
(二)特教學生助理員: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或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得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五、應檢附之資料:
(一)填妥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需求申請表。
(二)助理員服務時數表。
(三)檢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四)已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須檢附申請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須有生活輔導紀錄、輔具使用情形、專業團隊相關建議等)。
(五)尚未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須檢附詳實之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質性描述、相關佐證資料或檔案。
(六)須檢附班級人力使用配置說明供審核時參考。
(七)若是因情緒行為問題嚴重影響班級秩序及其學習的個案,學校須檢附發生頻率紀錄(次/每週)與可供判斷之佐證資料(如錄影畫面)。
六、請貴校務必於112年1月12日(星期四)將申請助理員服務之個案學生資料,新增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https://www.set.edu.tw/),並將應檢附表件寄達(以郵戳為憑)本縣特教資源中心(900屏東縣屏東市華正路80號)收。
七、請詳閱申請流程並檢附旨案申請實施計畫1份(實施計畫下載網路需使用IE,搜尋「屏東縣特殊教育資源網」—特教資源—教師助理員—屏東縣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110|